《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1.落实国家关于化工园区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我省积极主动提前开展相关工作,2020年8月,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六部委制定发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开展复核,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2.规范全省化工园区扩园工作、项目入园等需要。2022年,按照国家要求,省级六部门及时开展园区复核,并创新开展扩园工作,印发《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124号)作为补充通知并遵照执行。目前,多地提出项目入园及扩园需求,亟需明确细化扩园标准和入园项目范围。
3.落实国家关于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25年7月,工信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组织开展省级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复核,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细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放松要求等问题。2025年10月,工信部反馈《关于反馈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复核意见的函》,要求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订完善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等标准规范制定。同时,根据《危化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论证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绿色石化(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浙制高办〔2024〕2号)《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工信部联原〔2025〕195号)《浙江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升方案(2025-2027年)》(浙经信材料〔2025〕10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部分45条,另有2个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附件。第一部分总则5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开展评价认定管理的责任部门以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建设标准12条,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园区通过认定、复核、扩园的基本要求。第三到第五部分共8条,分别规定园区认定、复核、扩园的基本要求、评分标准等。第六部分项目入园6条,明确入园项目的范围和类别。第七部分工作程序3条,细化省市部门开展园区认定、复核、扩园工作的流程。第八部分园区管理10条,规定园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园区、省级六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部分附则1条,提出施行日期及废止文件情况。2个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新设园区认定、园区复核、扩园和认定的评分标准,将指标分为A、B两大类,A类指标主要包括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建设标准有关内容,为否决项;B类指标为一般项。
(二)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范围内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调整、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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