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决定对合肥鑫标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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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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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出口“批次检验”试点落地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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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5年本)》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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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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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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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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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加强危化品全链条安全管理
政府动态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