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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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商的意见
政府动态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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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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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美同意以对等方式降低300亿美元产品的关税
政府动态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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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动态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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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政府动态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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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增84个全国重点外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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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动态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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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政府动态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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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的实施意见
政府动态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