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2922.11.00和2922.12.00项下的产品。
2024年12月3日,该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6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就在同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进口自中国的磷酸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