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货期和地点:2021年10月31日、中石化各相关使用单位指定交货地点
5.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5.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5.2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3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5.4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5.5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6.其他资格要求(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1.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有效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2.投标人代表须提供本人在投标商单位缴纳的自标书售卖期为止的半年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3.投标人未处于中国石化给予的风险停用期内。 4.投标人未处于中国石化给予的违约处理停用期内。 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生产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含有石脑油;流通商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含有石脑油。 6.自有运输提供自身运输资质证书,外委运输提供合作运输商的运输资质证书和与其签订的协议。同时道路运输需提供运输人员所属道路运输公司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车辆运输协议、船只运输协议以及火车发运站的运输协议有效期必须在一年(含)以上,且覆盖框架协议有效期。 7.提供符合石脑油存储要求的自有储罐证明或租赁储罐协议,并出具相应罐体一年内的年检证明,其中租赁储罐协议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且覆盖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有及租赁储罐的罐容量需大于或等于招标总数量的24分之一。 8.提供自有或租赁储罐内投标截止日前30日内合格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一份,抽样地点必须是自有或租赁储罐,需能在储罐自有证明或租赁储罐协议中的找到对应的罐号。 9.提供最近一年地级市以上合法注册和外部独立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凭证。 10.提供允许招标人在其开户银行进行财务情况查询的授权书(授权书范文见招标文件附件2)。 11.提供招标文件中所列《供应商承诺书》(附件3),承诺书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